廣州市天河區經濟貿易局《天河路黃金商業帶整體策劃》編制服務項目答疑紀要
發布時間:2012.07.23
一、 澄清事項
1. 如何定義已完成項目。
答:已完成項目指自2008年至今(含2008年以前簽訂,但履行期限跨越2008年之后),投標人基于與相關業主簽訂項目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全部應由投標人應完成的義務(包括質保期屆滿),經得業主方(含項目合同約定的其他驗收主體)依據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并出具相關合格證明或驗收證明文件或提供業主評價,且至今無任何爭議或糾紛的項目。
二、 投標人提出的疑問
1、工作周期。在總工作周期90天不變的情況下,階段成果提交的時間是否能靈活調整?
答:在總工作周期90天不變的情況下,經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協商后,可適當調整階段成果提交的時間。
2、服務費支付方式。支付進度和比例能不能根據工作進度進行調整?
答:支付進度和比例根據招標文件執行。
3、關于標書第44頁,商務評分細則中,第1/3/4項的評審依據具體是什么?具體是從哪些方面判斷“對比最優、對比次之……”?
答:評審依據具體是:以業績累計的數量及曾完成北美、歐洲、澳洲、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北京、上海等國家或地區同類項目的業績為判斷,業績計定原則:合同簽定金額為人民200萬元或以上(如果合同幣種為外幣,以2012年7月13日的匯率折算人民幣)
4、如投標人是代表其母公司/集團參與投標,其母公司/集團屬下的全球其他分支機構的業績是否有效?如合同在2008年之前簽署,但服務期是延續到2008年以后或2008年以后仍在服務中的項目,是否屬有效業績?
答:如投標人母公司/集團屬下的全球其他分支機構人員參與到本項目投標人的工作團隊中,則該分支機構的業績可算有效。如合同在2008年之前簽署,但服務期是延續到2008年以后或2008年以后仍在服務中的項目,屬于有效業績。
5、關于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價格扣除。意思是,如果符合小型和微型企業規定,則會在投標人的報價中按6%,3%,以及“產品的價格”自動扣除?是扣除的金額是疊加的嗎?能否舉例說明計算方式?
答: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的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6%的扣除,對于聯合體投標企業,聯合協議中的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給予聯合體3%價格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投標產品中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則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予以扣除。因此扣除的金額不存在疊加。
6、關于標書第60頁,項目業績介紹,由于涉及商業機密,項目的合同金額不便提供,請諒解。
答:招標人、招標代理、評標委員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對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因此請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
采購人:廣州市天河區經濟貿易局
采購代理:廣州市國際工程咨詢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